我的位置: 首页 > 要闻 > 正文

公积金新政7月1日起实施 办理“商转公”应注意些啥?

  今年5月初,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相继发布《关于调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家庭申请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取得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目前,“商转公”新政实施即将到来,正在办理“商转公”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


  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办理“商转公”业务的温馨提示》,提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7月1日前已办理完住房商业贷款且取得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并满足该中心“商转公”业务办理相关条件的职工,请及时在7月1日前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商转公”。


  在7月1日前已办理完住房商业贷款但暂未取得抵押预告登记证明的职工,需督促售房单位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证明,以便在7月1日前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商转公”。


  对于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应关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的《关于“商转公”贷款政策的补充通知》。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鉴于部分职工在7月1日前已申请了住房商业贷款的实际情况,该中心明确凡是7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商业贷款手续且已放款,并在12月31日前已取得《预告抵押登记》的职工,如职工家庭满足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条件,均可到已开展省直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的各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目前已开展此项业务的是建行、农行、工行、交行,上述银行不得以不足一年为由,拒绝受理“商转公”业务。该项业务的受理时间截至12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所有2018年7月1日前已放款的住房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业务,须在取得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