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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出台9方面38条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月1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省市场监管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从高效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有序扩大告知承诺范围、建立畅通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延长部分行政许可期限、减免部分技术服务收费、加强相关技术和服务帮扶、强化重点领域案件查处、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审慎异常名录管理九个方面出台38条具体措施,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实际问题。《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效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事项


  1.推行“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理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许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等事项,均可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不便在网上办理的,可通过EMS邮政寄递材料申请办理,也可预约现场进行办理。


  2.畅通生产防疫用品企业的登记注册通道,在登记注册中实行全程指导,做到特事特办;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有序扩大告知承诺范围


  3.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


  4.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对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现场核查的,对生产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和销售预包装食品等低风险食品的,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5.除医院、超市、车站、机场等重点区域的电梯外,其他场所在用电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行承诺制维保,电梯经维保单位进行安全确认并书面承诺,再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后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可不受15天维保一次的工作规定限制;鼓励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可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延期评审等方式进行,机构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告知承诺办理方式办理,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资质认定窗口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三、建立畅通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7.对复工复产企业符合“3C免办”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申请即办,允许容缺审批,事后补充欠缺的材料。


  8.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疫情结束后再按相关要求补正材料),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给予“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准予临时生产批复”。


  9.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由省药监局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


  10.对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使用简易包装的,在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允许企业向所在市级药监部门备案后使用简易包装,在贵州省辖区内销售和使用,并标明“疫情应急用”、是否“无菌”。


  11.对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更换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加强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评价,在原材料供应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在充分对比评价等效的基础上,自行投入生产,并做好相应记录。


  12.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依请求予以优先受理。


  四、延长部分行政许可期限


  1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0日内办理。


  14.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15.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之后30日内办理。


  16.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单位,可以申请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17.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经现场评审尚在整改期的机构,整改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18.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延续注册)、注册事项变更的、未能按时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到期延续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延长办理时限至疫情结束后提交正式申请。


  19.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申请药品再注册的,申请再注册时限从疫情结束后继续计算。


  20.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标准考核、机构授权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21.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省级专利资助,自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资料的,不受现行《贵州省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在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的时间限制。


  五、减免部分技术服务收费


  22.疫情防控期间,省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


  23. 疫情防控期间,对应急审评审批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产品免收注册费;对委托检验的口罩、防护服等应急医疗器械免收检验检测费。 


  24.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免收费用。


  25.疫情防控期间,省计量院对测温仪、护目镜等疫情防控应急开展的非常规检校免收费用。


  六、加强相关技术和服务帮扶


  26.建立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医用酒精等疫情防护用品(具)标准数据库,收集整理30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文本,向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疾控中心、医院及防护用具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推送,并向社会各界提供。


  27.面向政府部门、生产企业及相关组织实时提供标准研制、标准查新、标准比对等服务保障,积极对接企业和社会团体,帮助起草和制定相关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


  28.开通疫情防控医用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物品编码办理绿色通道,在线上建立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保障为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物品编码业务。


  29.延期或以网络形式开展涉及提请省局组织的地方标准立项评估、标准审评及试点项目现场验收等事项。


  30.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31. 鼓励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积极申请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用品、日常防护用品检测项目提质扩项。指导认证机构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32.参与医用紧缺的医疗物资研发,帮助企业制定研发技术标准,指导医疗器械备案等。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改变原生产车间、生产工艺,拟扩大生产能力、新安装生产线的,省药监局在接到申请后1日内,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及投产指导工作,当地市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派员驻厂监督服务。


  七、强化重点领域案件查处


  33.加强防控(防护)产品和涉及民生重要商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和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大查办案件公开公示及媒体曝光力度,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八、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34.严厉打击口罩、药品等防控产品和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领域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35.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以涉企收费投诉举报为切入点,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优惠减免政策,严查各类涉企乱收费违法行为。


  36.推动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督促写字楼、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推动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企业,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九、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37.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暂不列入,同时指导企业纠正相关错误信息,企业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关公示义务的不再列入;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移出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先行移出,相关申请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报。


  38.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覃淋

责任编辑 胡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