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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点亮生活 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发布4起“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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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赡养纠纷、家庭暴力离婚纠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肖像权纠纷等“民事支持起诉专项工作”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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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一、龙某某等37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雇请农民工从事小区保安、卫生保洁等工作,因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共拖欠37名农民工工资22万余元。2021年12月10日,人社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30日内付清所欠工资,收到通知后该公司仍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在开展政法系统信访大走访时,建档立卡贫困户向三穗县人民检察院反映线索,该院随即到县人社部门和某物业公司了解情况。鉴于某物业公司积极筹集资金支付工资,不属于恶意欠薪,该院联合人社部门组织双方和解,春节前,首期务工工资10万余元已发放到农民工手中。针对剩余工资,该院引导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追索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会同人社部门协调法院加快执行,将部分执行款直接划入人社部门专用账户。2022年8月19日,该院与人社部门、法院共同将剩余的12万余元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典型意义】

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农民工维权能力较弱,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助力农民工依法、有序、高效维权,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为民的职责。检察机关立足民事支持起诉检察职能,坚持能动履职,主动加强与人社部门、法院的沟通协调,形成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充分运用释法说理、促成和解等综合手段,督促欠薪责任主体主动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二、全某某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全某某现年86岁,患有老年痴呆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被托管在某养护中心照理,每月需生活费、护理费、床位费等开支四千余元。全某某育有全某甲等六名子女,全某某的费用一直由全某甲一人负担,其余五名子女相互推脱,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由于费用开支较大,没有固定收入的全某甲表示无力再承担赡养义务,全某某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针对全某某没有诉讼能力的问题,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全某某以赡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在法院、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全某某每月所需赡养费由全某甲等人按比例承担。经回访了解到,全某甲等人经常来探望老人,老人目前身体状况良好,各项费用均能按时足额缴纳。针对存在的问题,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社区将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规定及养老、尊老、敬老的美德纳入辖区三个村的村规民约并广泛宣传,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典型意义】

老人安则家庭安,家庭安则社会安,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老年人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能独立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而生活陷入困境的,检察机关可以帮助老年人行使诉权。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老年人起诉案件,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最大限度修复亲情。采取实地回访等方式,跟踪了解执行情况和家庭关系现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营造养老、尊老、敬老的浓厚氛围。


三、潘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与杨某某结婚多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杨某某多次对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潘某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未准许,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2年1月,杨某某与潘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对潘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了解到潘某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该院为其申请获得司法救助金3000元,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宣传,潘某某向该院申请支持起诉。2022年8月,潘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黄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黄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潘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7万余元。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因害怕施暴人打击报复不敢起诉维权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办理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案件,应当关注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可以通过支持受害人起诉离婚、为生活困难受害人申请司法救助、追究实施家暴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等方式,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王某某肖像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雷山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苗医药(骨伤蛇伤疗法)传承人王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一家位于江西的店铺销售的防脱生发育发产品,商品详情页面全程大量使用王某某的肖像,并配上王某某进行诊疗技术传习的图片。图片上还标注了“自家医药、生发古方、传承百年”等字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王某某向雷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通过类案检索,确定该案系全国首例针对苗医药非遗传承人的支持起诉案,遂根据一体化办案要求,将该线索移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州检察院成立检察长任组长的办案组办理该案。2022年9月,王某某以肖像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雷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庭前调解过程中,主办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结后,王某某将部分赔偿款捐献给当地政府用于苗医药传承。雷山县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书发出全国首份《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令》。州检察院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工作。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大意义。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传承人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害,而自身维权能力较弱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黔东南州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全国首例苗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肖像权纠纷支持起诉案,强化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高质量传承和发展。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杨光乾 廖尚海

编辑 胡佳易

二审 黄盈莹

三审 黄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