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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8张银行卡卖给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男子被判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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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但由于贪财,他还是把8张银行卡卖出以获利,结果触犯了法律,被判刑3年半,罚款2万元。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男子彭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从亲朋好友袁某、杨某等人处借来的8张银行卡卖出。据查证,袁某、杨某等人的银行卡共计转入被诈骗人民币120万余元。


案件经息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依法处罚。鉴于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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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不能随便出卖


本案中,袁某、杨某等人均为被告人彭某的亲朋好友,都是出于情义,彭某才将以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彭某使用。没想到,彭某将“借”来的银行卡全部卖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袁某等人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得知自己出借银行卡的行为险些构成犯罪时,袁某等人心有余悸、懊悔不已。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法官提醒: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应注意


●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网银工具,不泄露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废弃银行卡,及时办理销户并毁损,不随意丢弃。● 不出租、转借、售卖银行卡。


●发现有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管好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不要轻易将信用卡及相关信息透露给他人。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剑

编辑 章虹

编审 李中迪 张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