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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通报多起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

  10月27日下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

  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2019年至2020年10月15日,毕节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刑事犯罪案件467件474人。其中,交通肇事194件198人,危险驾驶266件269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4件4人;破坏交通工具3件3人。



  生效案件中,交通肇事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6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3人,拘役2人,依法适用缓刑67人。危险驾驶判处拘役181人,依法适用缓刑80人,免予刑事处罚2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破坏交通工具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

  以下是6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吴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9年4月22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吴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吴传某与其妹吴庆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乘坐舒某某驾驶的12路B线公交车,吴传某、吴庆某上车时未在投票箱足额投钱,经公交司机舒某某两次提醒后足额投钱。行至途中吴庆某下车,舒某某在车上辱骂吴庆某。吴传某上前与舒某某争执,吴传某辱骂舒某某,舒某某回骂。后舒某某警告吴传某,采取过激行为会影响行车安全,吴传某仍出手击打舒某某头部,舒某某随即用右手还击,导致其驾驶的公交车碰撞到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办事处工业大道处一座无名桥路沿,碰撞过程中乘客林某某摔倒受伤,公交车和人行道护栏不同程度损坏。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传某在公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因琐事用手击打公交车司机,导致公交车撞上人行道路沿,致使乘客林某某摔倒受伤,公交车及人行道护栏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吴传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吴传某服判,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典型案例二:被告人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9年12月4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4日早上,被告人华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三小经东心路往麻园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七星关区六小时险些与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被告人华某停车后,乘坐其驾驶车辆的叶某、翟某某下车劝阻华某不要再继续驾车,但华某仍强行继续驾车。

  9时32分,华某驾车行驶至东心路十小天桥红绿灯路口处时碰撞被害人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后停车,叶某、翟某某下车扶孙某某并将摩托车推到路边时,华某随即继续驾车快速前行,9时36分经过麻园路某水汇门前路段时冲上人行道碰撞被害人张某及花台、树木等道路设施,造成张某受伤、道路设施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华某负该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张某无责任;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时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93mg/100ml;经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1km/h。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具有高度危险性,对正常通行的其他车辆和人员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却无视法律,不听他人劝阻,无证、醉酒驾车在城市车多人挤的路段上行驶,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他人重伤,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华某能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案例三:被告人卢某交通肇事案

  2019年5月16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卢某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醉酒后驾驶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纳雍县鬃岭镇街上往雍熙办事处方向行驶至S307线211公里加800米处时,将被害人李绪某、李林某撞倒致伤,后继续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绪某被送往贵州省人民医院抢救,经医治无效于2018年10月16日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事故责任,被害人李绪某、李林某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绪某系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卢某的血液样品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37 mg/100ml。

  纳雍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李绪某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卢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鉴于卢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服判,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典型案例四:被告人付某交通肇事案

  2019年1月24日,黔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付某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0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黄泥乡往戛木街上方向行驶,行至大水至戛木街上百里杜鹃第二人民医院路段处时,因未谨慎驾驶、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公路边沿行人赵某某,造成付某自己、行人赵某某受伤及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30mg/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因外伤致左眼球缺失属重伤二级。

  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付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付某服判,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典型案例五: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案

  2020年6月30日,金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金沙县新化中学路段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轿车准备回自己的住处,在驾车调头时撞到停放在路边的陈某某小型普通轿车尾部,造成两车相撞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3.76mg/100ml。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服判,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典型案例六:被告人陈秀某危险驾驶案

  2020年6月11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秀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秀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陈秀某酒后驾驶出租客运车从纳雍县城往寨乐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行驶至清水线202公里300米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刮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秀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7.49mg/100ml。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秀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纳雍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秀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出租客运小轿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陈秀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秀某服判,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据了解,毕节市法院将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及时、妥善审理好每一起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继续加大对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强化宣传攻势,积极营造全民懂法、人人守法、文明驾驶的浓厚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为平安毕节、法治毕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马丹

编辑 顾野灵

编审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