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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哄抬物价!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涉疫物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日前,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管局对相关生产经营者发布提醒告诫,内容如下: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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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


  疫情期间,违反以上条款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各生产、销售涉疫物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巡查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方亚丽 桂榕

编辑 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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