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部门印发通知: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
- 作者:冯倩 王霁雯
- 来源:天眼新闻
- 发布时间:2021-04-08 17:29:32
记者从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提高产业园土地使用质量和产出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深入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一二三四”的工作思路,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调查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深入推进工业倍增行动的重要举措,是聚焦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推动全省发展战略和重要增长极。其成果将充分运用于贵州省开发区用地政策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下达、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等方面,为全省闯新路、开新局、出新机、出新绩提供强有力支撑。
《通知》指出,本次调查评价对象包括:第一类产业园。包括《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内的各类开发区,及目录外依法依规批准设立且有明确界限范围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第二类产业园。除第一类产业园外,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以产业发展为主导,具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空间范围,办理过土地征转等用地手续的各类产业园(旅游度假区、农业类园区暂不纳入本次调查范围)。调查评价时点统一为2020年12月31日。第一类产业园按照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两种口径开展调查评价,第二类产业园以实际管理范围为准进行调查。
《通知》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各市(州)、县(市、区)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贵州省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技术方案》,有序组织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调查评价。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产业园名录整理。收集产业园基本信息,明确产业园四至范围;开发区全面评价。在开发区批准范围内以宗地为基本调查单元开展用地状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及管理绩效等调查,按照全面评价要求,完成开发区批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按照全省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起底大调查要求,开展起底大调查,摸清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闲置厂房用地情况;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在开发区及第二类产业园实际管理范围内全面收集有关园区信息,重点对其土地利用、利用效益有关指标和数据进行调查,并对园区用地状况进行分析。
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调查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深入推进工业倍增行动的重要举措,是聚焦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推动全省发展战略和重要增长极。其成果将充分运用于贵州省开发区用地政策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下达、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等方面,为全省闯新路、开新局、出新机、出新绩提供强有力支撑。
《通知》指出,本次调查评价对象包括:第一类产业园。包括《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内的各类开发区,及目录外依法依规批准设立且有明确界限范围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第二类产业园。除第一类产业园外,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以产业发展为主导,具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空间范围,办理过土地征转等用地手续的各类产业园(旅游度假区、农业类园区暂不纳入本次调查范围)。调查评价时点统一为2020年12月31日。第一类产业园按照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两种口径开展调查评价,第二类产业园以实际管理范围为准进行调查。
《通知》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各市(州)、县(市、区)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贵州省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2021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技术方案》,有序组织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调查评价。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产业园名录整理。收集产业园基本信息,明确产业园四至范围;开发区全面评价。在开发区批准范围内以宗地为基本调查单元开展用地状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及管理绩效等调查,按照全面评价要求,完成开发区批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按照全省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起底大调查要求,开展起底大调查,摸清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闲置厂房用地情况;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在开发区及第二类产业园实际管理范围内全面收集有关园区信息,重点对其土地利用、利用效益有关指标和数据进行调查,并对园区用地状况进行分析。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冯倩 王霁雯
编辑 余昌旭
编审 王淑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