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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还找“接盘侠”?法院判了!


近日,贵阳市息烽法院九庄人民法庭审理并宣判一起特殊的离婚案。结婚已六年的当事双方因亲子关系和重婚问题对簿公堂。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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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权(化名)与李丽(化名)相识并结婚六年,期间育有一女。然而,随着女儿长大,张权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遂向息烽法院九庄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与李丽离婚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张权向法庭提供了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该鉴定书明确排除了张权为女儿的生物学父亲。李丽对此鉴定结果表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后,李丽逾期未缴纳鉴定费用,且不配合进行司法鉴定。


此外,李丽在诉讼过程中还透露了自己曾在福建省与案外人丁某登记结婚的事实,并自称已“离了半边婚”,即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案外人丁某自行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承办法官从福建省相关民政部门调查确认,李丽确实存在与案外人丁某登记结婚的事实,且未查询到两人离婚记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李丽的重婚行为导致其与张权的婚姻无效。同时,由于李丽拒绝配合亲子鉴定且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法院确认了张权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基于此,息烽法院依法判决张权与李丽的婚姻无效,并酌定李丽向张权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李丽的重婚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严重伤害了张权的感情和人格尊严。张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女儿,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代价。因此,法院在判决婚姻无效的同时,也依法支持了张权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此外,法官还提醒广大群众,婚姻是神圣而严肃的法律关系,任何违背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呼吁大家,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理性对待、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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