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治 > 正文

“儿子办了土地证,父亲起诉国土局” 贵州一案入围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   

关注.jpg


  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服务保障民生民利,办理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行政检察案件,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新时代行政检察监督,加强行政检察理论研究,提升行政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了“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对所征集案例进行筛选、专家初评,评选出40件案例进入公众投票环节,我省黔东南检察机关监督“儿子办了土地证,父亲为何起诉县国土局”成为贵州唯一一例参评。


  2016年8月5日,原某县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按田某国申请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将某村面积为94.96㎡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田某国。后田某国以某县“两违”清理政策为依据向国土局申请对该地进行国土登记。同年8月22日,国土局向田某国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不久,田某国之父田某军以案涉土地系其继承老房宅基地,国土局未经村委会、其本人同意和某县政府批准违法颁证,使田某国用该证办理抵押贷款,造成其家人重大经济损失等为由,于2019年6月12日诉至某县法院,诉请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院一审判决国土局未报某县政府批准为田某国颁证违法,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土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田某军与田某国已分户,但一直共同居住和生活,案涉土地属家庭共有财产,国土局依田某国申请,向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使该集体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性质,属授益性行政行为,并未损害田某军的合法权益;田某国使用该证向银行抵押贷款系另一法律关系。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田某军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申请检察监督。

  

  黔东南州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28日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经调阅颁证档案、了解颁证过程,深入居住村委、了解田氏父子情况,咨询专家等调查核实,查明:该土地上的房屋系田某军与前妻2005年(田某国当时系未成年人)修建,其物权权属为田某军原夫妻二人;办证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表》记载家庭人口数5人,但《地籍调查表》没有家庭其他成员的任何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会审表》《征用土地协议书》中相关部门意见、领导签字等栏均为空白。

  

  贵州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国土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将案涉土地仅向田某国颁证的行为损害了田某军的合法权益,故田某军不是颁证行为的受益人;生效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贵州省高级法院指令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再审。省、州两级检察院加强与法院沟通交流,促进统一认识。2022年11月10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二审裁定和原国土局颁发给田某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此案的典型意义为:

  

  行政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经共有权利人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生效判决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共有权利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为由,驳回共有权利人起诉的,符合监督情形。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后应当加强与法院沟通交流,促进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理解和认识的统一,促成依法改判,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陈景雄

二审 熊瑛

三审 欧阳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