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帮助洗钱2000万,6名嫌疑人被刑拘
- 作者:罗华
- 来源:天眼新闻
- 发布时间:2021-03-08 18:20:34
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出租获利,结果被人利用洗钱达2000余万元。近日,6人因涉嫌帮助网络犯罪,被贵州纳雍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
6名嫌疑人被抓捕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纳雍县公安局在积极开展“全民反诈”宣传的同时,坚持以涉“两卡”犯罪线索为抓手,出重拳、下重手,全力打击涉电信诈骗犯罪人员。
3月初,纳雍县公安局反诈专班根据前期工作侦查到:陈某鹏等人涉嫌帮助犯罪团伙洗钱,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反诈专班民警多方核查,适时抓捕,3月6日,与当地3个派出所所队联动,依法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嫌疑人陈某鹏,邹某,陈某鑫,洪某,陈某龙等6人先后抓获。
经审讯,陈某鹏等人如实供述:明知他人诈骗仍介绍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工具帮助犯罪嫌疑人转钱,支付账户涉案6起。
“不知道是犯罪,认为只是帮人过过钱而已。”陈某硼说。
原来,陈某鹏等人经不住利益诱惑 ,将自己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出租给别人,收取所谓的租金,完成转账后以为警方不会察觉,却不知道警方的法网已经向他们张开。
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最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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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欧阳蔚华
编审 李中迪 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