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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三都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假币案


近日,三都自治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运输假币案件,以运输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介绍,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从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驾驶小型轿车运输假币去四川省成都市,当行驶至贵州省三都县交梨河大桥路段时,被三都县公安局查获,经依法对周某的人身、车辆进行搜查后发现,其运输假币共计6355张(面值均为100元)。归案后,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假币流通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法律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总面额达到一定数量,会被立案起诉。生活中,个人收到假币一定不能使用,要及时报警或者主动上交银行处理。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何永利

编辑 严瓯

编审 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