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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32条野生鱼是啥结果?普安两人被罚5000元并投放鱼苗


8月6日,黔西南州普安县首例因电鱼被判决增殖放流案执行,捕了32条野生鱼的两人除被判罚金外,还被罚增殖放流,第一次鱼苗成活率低,又在水务、农业农村和环保包门监督下,再次增殖放流。
  
8月6日的二次放流,普安县检察院检察干警对放流鱼苗种类、数量现场进行清点,查看鱼苗健康情况,共计投放鱼苗4000余尾,其中草鱼占95%、鲫鱼占5%,符合判决要求。


  
检察干警在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中,对当地群众进行了禁止捕捞野生鱼的宣传教育,收到良好效果。
  
普安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督促犯罪行为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达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的双赢、共赢和多赢。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16日晚,王某某、黄某携带电鱼设备到楼下镇车田河内捕得32条野生鱼,当场被普安县公安局执法人员抓获。


  
普安县检察院以二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17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依法判处二被告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支持该院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进行增殖放流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向车田河内投放价值4467.2元鱼苗。
  
判决生效后,普安检察院多次督促二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王某某、黄某于2020年5月15日在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由于鱼苗成活率过低,不符合增殖放流标准,经多家单位现场研判,要求二人重新购买3000元鱼苗再次进行投放。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罗华

编辑 严瓯

编审 干江东